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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26.8万在台湾买回3件假玉器

2013-07-08 07:003770

随着暑假的来临,外出旅游的市民日益增多,旅游纠纷也逐渐凸显。近日,吴中法院就审结的一起因台湾游购买物品引发的纠纷,提醒市民在旅游前一定要仔细研读旅游合同。

马俐 何洁

2011年4月11日至18日,市民刘先生参加了苏州某旅行社组织的台湾8日游。旅行前,双方签订了《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》,旅行社还向刘先生发放了《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》及细化的《行程表》。旅游合同约定,若游客在《计划书》安排的购物点购买的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,且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,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。看到这一条,刘先生戒备心理放松下来了。

行程第6天,导游带领刘先生一行来到台湾花莲公司(又名“大理石厂”)参观,刘先生精心挑选,订购了两个青玉石白菜和一只七彩石聚宝瓶,支付了5.6万元定金,约定货品由花莲公司负责寄送,收到后刘先生再付清余款21.2万元。一个月后,刘先生收到了货品,随后委托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对产品进行检测,结果令人大跌眼镜:七彩石聚宝瓶不是天然色,而是经处理的滑石;两个青玉石白菜不是青玉材质,而是大理石玉。


刘先生认为他在旅游期间购买到伪劣商品,首先找到花莲公司为其更换符合品质要求的商品,但是花莲公司只同意退货并且退还定金,刘先生不满意这种处理方式。他又根据《旅游合同》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货款、退还定金,旅社认为刘先生购买物品的“花莲公司”,不是其行程安排的“购物点”,而是“参观点”,故没有先行赔付的义务。

此后,刘先生把旅行社告到了吴中法院。法院查明,原告刘先生在2011年4月16日至“大理石厂”购买上述商品,但《行程表》注明的是4月16日至“大理石厂”参观,至“免税店、糕饼店”购物。因原告要求被告先行赔付的依据不足,吴中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。

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,在旅游前一定要仔细研读合同,特别是其中的免责条款、赔偿条款等项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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